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5570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 理 人 蕭鼎宗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翠恆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狀所附存證信函之郵件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茲因聲請狀所附郵件查詢單所載送達結果為招領中,無從認定催告通知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黃翠恆。
二、債務人黃翠恆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許智婷
附註: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