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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55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張簡裕明
債  務  人  神采影像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黃志誠  




債  務  人  顏慎言  

一、㈠債務人神采影像科技有限公司、黃志誠、顏慎言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柒佰萬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㈡債務人神采影像科技有限公司、黃志誠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佰陸拾捌萬柒仟伍佰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一: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  國)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
(民  國)
違約金
計算方式
1
5,000,000元
113年11月25日起至114年3月20日止
3.505%

113年12月26日起至114年3月20日止
0.3505%

113年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4.505%
114年3月21日起至114年6月25日止
0.4505%

114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0.901%
2
2,000,000元
113年11月25日起至114年3月20日止
3.505%

113年12月26日起至114年3月20日止
0.3505%

113年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4.505%
114年3月21日起至114年6月25日止
0.4505%

114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0.901%

附表二: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  國)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
(民  國)
違約金
計算方式
1
2,687,500元
113年11月26日起至114年3月20日止
3.09%

113年12月27日起至114年3月20日止
0.309%

113年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4.09%
114年3月21日起至114年6月26日止
0.309%

114年6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0.618%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