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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5852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莊崇銘  
債  務  人  許雅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捌拾壹萬肆仟柒佰柒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許智婷

附表:
編號
本  金
(新臺幣)
計息起迄日
(民國)
利息
(年利率)
違約金
(民國)
1
91,205元
自115年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2.34%
自115年4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付違約金。
2
1,723,568元
自115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2.34%
自115年3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付違約金。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