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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587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胡玉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壹仟零肆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胡玉涓於民國108年12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470,000元,約定自民國108年12月20日起至民國114年12月2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74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5月22日止累計32,575元正未給付,其中29,260元為本金;2,522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胡玉涓於民國108年11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250,000元,約定自民國108年11月18日起至民國114年11月1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74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5月22日止累計11,088元正未給付,其中10,326元為本金;669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債務人胡玉涓於民國111年11月04日向債權人借款59,999元,約定自民國111年11月04日起至民國118年11月0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5月22日止累計47,386元正未給付,其中42,632元為本金;4,261元為利息;4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婷



附表
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29260元
自民國115年05月2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74%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
10326元
自民國115年05月2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74%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
42632元
自民國115年05月2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