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5988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吳佩玲  
債  務  人  岑惠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萬玖仟伍佰參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表

編號
本  金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民國)
  利   率
 (年息)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1,532,498元
自115年3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3.24%
自民國115年4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左列利率20%計算。
 2
477,036元
自115年4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5.74%
自民國115年5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左列利率20%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以每月為一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