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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6128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魏翊如  
債  務  人  鄭嘉雄即詠傑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陸仟肆佰壹拾元,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利息
請求利息期間
(民  國)
  請求違約金期間
    (民  國)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76,410元
2.875%
自115年1月3日起至115年8月3日止
自115年2月4日起至115年8月3日止
 自115年8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部份,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付違約金。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