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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6438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黃康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參拾玖萬壹仟玖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點三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以每月為一期)。㈡新臺幣陸拾肆萬肆仟參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點三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以每月為一期)。
    ㈢新臺幣肆拾肆萬柒仟肆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
    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七點九九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
    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以每月為一期)。㈣新臺幣肆萬柒仟伍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