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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6508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陳宥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玖萬參仟貳佰玖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09年2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4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4.91%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月)。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新臺幣52,638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㈡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0年5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5.19%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月)。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新臺幣40,972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㈢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1年2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0.03%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月)。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新臺幣59,366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㈣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1年6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6%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月)。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新臺幣70,667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㈤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3年3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5.45%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月)。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新臺幣69,649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㈥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婷

附表:
編號
本  金
(新臺幣)
計息起迄日
(民國)
利息計算方式
(年利率)
違約金起迄日
(民國)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52,638元
自115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4.91%
自115年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002
40,972元
自114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5.19%
自115年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003
59,366元
自114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10.03%
自115年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004
70,667元
自114年1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自114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005
69,649元
自114年1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5.45%
自114年1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