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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6558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債  務  人  陳志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貳拾陸萬零伍佰陸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參拾參萬肆仟陸佰零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十一點四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加計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