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6707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吳瑞中
債 務 人 王秀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玖萬玖仟陸佰伍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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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95年4月24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 |
| | 自95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 自95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之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6個月之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成計付違約金。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