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6771號

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債  務  人  郭燿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肆仟參佰零貳元,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  國)
年息
請求利息期間
(民  國)

1
11,289元
115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自115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一之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以240日為限。

2
2,013元
115年2月16日起至
清償日止
 16%

自115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一之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以90日為限。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