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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6837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代  理  人  盧姿伶  
債  務  人  陳國堂即洹宇企業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壹萬參仟壹佰肆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表:
編號
本    金
  (新臺幣)
  利  率
 (年息)
請求利息期間
(民  國)
請求違約金期間
(民  國)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119,493元
 3.875%
自115年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5年3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2
 593,654元
 1.72%
自115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5年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