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6939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力忠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參萬壹仟伍佰柒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力忠仁前於民國94年10月29日,依據與聲請人簽訂之申請書,向聲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70,000元整,借款利息於每月20日結算一次;另定明如有一期未依約繳款,即喪失期限利益,自95年3月30日至104年8月31日止依年利率18.25%計算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利率15%計算利息3債務人力忠仁前於民國94年2月25日,依據與聲請人簽訂之申請書,向聲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160,000元整,借款利息於每月20日結算一次;另定明如有一期未依約繳款,即喪失期限利益,自95年7月21日至清償日止依年利率15%計算利息,詎料債務人經多次催討仍未繳納,依約定債務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應視為到期。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婷
附表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