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696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張彥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肆萬捌仟陸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月)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新臺幣陸佰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三期(月),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前於民國114年4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57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債權人新臺幣548,646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8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9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採固定金額收取違約金新臺幣600元,每次違約狀態以3期(月)為限。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