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6980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務 人 林雨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參拾捌萬壹仟壹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十二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二五,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按月計收違約金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為限。㈡新臺幣肆萬捌仟捌佰壹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柒仟伍佰貳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