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7026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代 理 人 龔暉仁
債 務 人 光玹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寶琪
一、債務人光玹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陳寶琪(原名:陳彩緁)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柒仟壹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月),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