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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7027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吳佩玲  
債  務  人  劉頂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佰伍拾伍萬柒仟貳佰玖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利息期間
(民  國)
 利  率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
(民  國)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1,837,728元
自115年4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5.13%
自115年5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以每月為一期)。
2
972,712元
自115年5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3.14%
自115年6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百分之二十計算。
3
746,854元
自115年4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5.13%
自115年5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以每月為一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