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755號
債 權 人 吳瑞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利息起算日自民國112年9月7日起算利息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若無法提出,請具狀陳報是否更正利息起算日為「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算。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