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780號
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債 務 人 賴光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玖仟壹佰肆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計算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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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自民國114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一之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以540日為限。 |
| | | | 自民國114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一之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以360日為限。 |
| | | | 自民國114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一之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以240日為限。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