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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8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郭又菘  
債  務  人  金松利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蔡佳倫  
人                 

債  務  人  蔡宗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捌佰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  國)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
(民  國)
違約金
計算方式
1
1,600,000元
114年10月14日起至115年4月13日止
3.225%

114年11月15日起至115年4月13日止
左列利率
百分之十
115年4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4.225%
115年4月14日起至115年5月14日止
左列利率
百分之十
115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左列利率
百分之二十
2
6,400,000元
114年10月14日起至115年4月13日止
3.225%
114年11月15日起至115年4月13日止
左列利率
百分之十
115年4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4.225%
115年4月14日起至115年5月14日止
左列利率
百分之十
115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左列利率
百分之二十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