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87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沈美佑
債 務 人 黃中志即黃陳春季之繼承人
黃聿綸即黃陳春季之繼承人
陳長興
一、債務人黃中志、黃聿綸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黃陳春季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參拾貳萬捌仟柒佰參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若對債務人黃中志、黃聿綸於繼承被繼承人黃陳春季之遺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長興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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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逾期六個月以內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以每月為一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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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逾期六個月以內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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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