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9026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張薇薇
債 務 人 梁梧栓
一、請求標的及金額:
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玖拾萬柒仟伍佰貳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肆拾陸萬捌仟壹佰陸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壹仟陸佰伍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貳仟貳佰壹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㈢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賠償。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許智婷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