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9167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葉忠憲
一、請求標的及其數量:
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柒萬零伍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一三計算之利息,暨給付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捌仟玖佰陸拾貳元,及其中⑴新臺幣參萬捌仟柒佰伍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⑵新臺幣肆萬捌仟肆佰零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㈢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賠償。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許智婷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