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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92號
債  權  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債  務  人  蔣榮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柒萬玖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違約金;㈡新臺幣貳萬陸仟貳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違約金;㈢新臺幣陸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