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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936號
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勇勝  
代  理  人  蔣哲凱  
債  務  人  陳維屏  


            陳瑩瑩  



一、債務人陳維屏、陳瑩瑩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萬柒仟參佰肆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計息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  國)
年息
違約金計算期間
     (民國)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6,980元
114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2.295﹪

115年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
2
78,485元
114年1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2.295﹪
114年1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
3
24,367元
114年10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2.295﹪
114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
4
97,516元
114年10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2.295﹪
114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