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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98號

債  權  人  成統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金源  
債  務  人  士暘工程實業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鈺暘建築科技有限公司


上  二  人  張文斌  
法定代理人         

債  務  人  張文斌即子暘工程行





一、㈠債務人士暘工程實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貳萬參仟捌佰零參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債務人鈺暘建築科技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陸萬參仟陸佰貳拾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㈢債務人張文斌即子暘工程行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陸仟陸佰伍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㈣債務人士暘工程實業有限公司、鈺暘建築科技有限公司、張文斌即子暘工程行並應賠償債權人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