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催字第139號
聲 請 人 頤士達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義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
二、請提出台端最新之法人登記事項資料,茲因台端聲請狀所載之法定代理人為陳世義,然具狀人卻列載曾雅貞為法定代理人,若法定代理人未變更,亦應一併提出法定代理人陳世義用印之聲請狀正本到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許智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