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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催字第8號
聲 請 人 韓商東星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煥澈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
二、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