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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30987號
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  理  人  林政緯  

債  務  人  曾秀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115年度司執字第30987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債權人聲請調查債務人之勞保及郵局開戶資料,經查,債務人查無勞保投保資料,而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仁德二空郵局有存款債權;惟查,該第三人公司設立登記在臺南市仁德區,有債務人勞保投保薪資查詢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儲戶開戶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本件應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