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3281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
債 務 人 鄭銘元即鄭銘偉
債 務 人 陳明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115年度司執字第3281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經查,債務人鄭銘元及陳明鈞勞工保險及保險契約皆查無可供執行之財產;債務人鄭銘元郵局存款帳戶餘額僅有29元,未達起扣點不予執行,另債務人陳明鈞郵局存款帳戶開立於臺北市仁愛路郵局該郵局設立登記在臺北市大安區,有債務人勞保投保薪資查詢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儲戶開戶資料查詢表、勞保局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查詢表、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函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