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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4337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務  人  蘇蔡玉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115年度司執字第4337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調查債務人保險契約、勞保薪資投保單位、郵局存款,惟經查無所得;另債務人對於第三人集保股票存放在元大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該公司設於臺北市大安區,有債務人勞保投保薪資查詢表、集保查詢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儲戶開戶資料查詢表、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函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