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5574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楊敏華
債 務 人 賈長盛即賈興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115年度司執字第5574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對於第三人郵局之存款、保險契約,惟經查無所得;另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於第三人政鋐工程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第三人公司設立登記在臺中市沙鹿區,有債務人勞保投保薪資查詢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儲戶開戶資料查詢表、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函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本件應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