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1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雪玲之繼承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張雪玲所有坐落高雄巿路竹區大同段73地號土地及其上349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二、被繼承人張雪玲於民國114年11月2日死亡,請提出被繼承人張雪玲之死亡除戶謄本、完整之繼承系統表、各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並請於被繼承人張雪玲死亡之日起三個月後至司法院網站家事事件公告專區,查詢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並將查詢結果一併陳報本院。
三、待查明上開二、被繼承人張雪玲之繼承人後,請具狀陳報本件相對人之姓名、住居所地址。
四、請提出本件請求金額之帳務明細。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