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124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俊隆
代 理 人 廖哲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德治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林德治及關係人許秀敏、張李水治、林東輝、佘慶雲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李慶祥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其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之相關釋明資料。
三、請提出相對人林德治所有坐落高雄巿楠梓區和平段二小段512地號土地及其上1102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