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128號
聲 請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伍美華(原名:伍真嬅)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伍美華(原名:伍真嬅)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相對人伍美華(原名:伍真嬅)所有坐落高雄巿楠梓區和平段四小段7地號土地及其上1653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