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145號
聲 請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榮彬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林榮彬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聲請狀所附存證信函之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以釋明業經合法通知發生喪失期限利益而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若無法提出,請具狀陳報至本件聲請繫屬本院(民國115年5月18日)時,已屆期之債權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帳務明細釋明文件
三、請提出相對人林榮彬所有坐落高雄巿左營區新光段367地號土地及其上3529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許智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