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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145號

聲  請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林榮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六月二十五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中關於理由二相對人於103年6月3日向聲請人借款4,357,200元(即甲項貸款2,070,000元、乙項貸款740,000元、丙項貸款「1,390,0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1,190,000元」。
附表共有部分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許智婷
附表:
共有部分
新光段3657建號,面積:8,979.5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484/100000(含停車位編號地下三層17),權利範圍:203/1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