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146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張哲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億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億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關係人許展瑋、許騰文、許美惜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提出相對人億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坐落高雄巿永安區烏樹林段669-9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