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31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智淵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内,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據貴公司於民國115年3月12日所提出之補正資料,仍無法認定業已書面通知或催告相對人且合法送達相對人,是請提出已對相對人楊智淵為書面催告之資料,或對相對人楊智淵最新戶籍地址「嘉義縣○○鄉○○村○○000號之1」定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或催告之相關釋明文件(如存證信函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催告函及寄件信封正反面影本)。。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許智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