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35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楊宗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朱潤祥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朱潤祥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相對人所朱潤祥有坐落高雄巿楠梓區右昌段四小段208地號土地及其上636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三、催告函送達回執之正反面影本。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