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75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莊文齡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俞瑾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據貴公司所提出之個人貸款契約書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一款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繳付利息時,須定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或催告債務人後始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請提出已對相對人陳俞瑾定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或催告之相關釋明文件(如存證信函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以釋明業經合法通知或催告發生喪失期限利益而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若無法提出,請具狀陳報至本件聲請繫屬本院(民國115年3月9日)時,已屆期之債權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帳務明細釋明文件。。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許智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