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91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蕭均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胡彩雲、何琳琳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對關係人即債務人胡宇宏送達催告書之送達回執之正反面影本。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