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93號

聲  請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翠梅  
代  理  人  黃揚閔  
相  對  人  朱振興  

關  係  人  朱伯倫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朱振興於民國(下同)112年2月18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其與關係人朱伯倫對聲請人所負債務清償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9,48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42年2月16日,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之清償日期、利息利率、違約金,經登記在案。嗣關係人朱伯倫於112年2月21日偕同相對人朱振興為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7,900,000元,其還款方式、借款期限、約定利息違約金按契約之約定計算,並約定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債務人自114年12月21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7,225,183元及利息違約金等,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個人貸款契約、增補條款契約書、催告書及收件回執等件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以115年3月26日橋院甯非欣115年度司拍字第93號非訟事件處理中心通知,通知相對人及關係人得於7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嗣經通知後,關係人朱伯倫提出陳述狀表示「陳述人並無規避或拒絕清償債務之情形,目前仍持續依約繳納利息,未曾中斷,檢附相關繳息紀錄,請參酌。陳述人已與債權銀行(高雄銀行)於114年4月21日完成協商,並簽訂展延補充契約,約定於展延期間內先行繳納利息,本金部分暫緩清償,且依前開契約約定,現階段尚屬契約履行期間,陳述人均依約正常履行中。雙方並已協商完成,自民國115年5月起恢復正常本息攤還,顯示債務仍具履行之可行性與具體安排。如於目前履約及協商期間即進入拍賣程序,恐影響不動產價值及債權之完整實現。若能給予適當期間,俾利陳述人依約履行,對雙方權益應較為妥適。陳述人對於債務清償仍持積極負責之態度,並持續與銀行保持良好溝通,懇請鈞院斟酌整體情形。」等語。經本院將關係人書狀轉知聲請人,聲請人另具狀表示:查債務人於本行聲請拍賣抵押物時,已逾3個多月未繳納本息,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已全部視為到期,債務人聲請事項歉難辦理,請鈞院裁定准許拍賣抵押物以維權益等語。
四、惟按聲請拍賣抵押物,原屬非訟事件,祇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至於為拍賣程序基礎之私法上權利有瑕疵時,應由爭執其權利之人提起訴訟,以資救濟,抵押權人並無於聲請拍賣抵押物前,先行訴請確認其權利存在之義務,最高法院49年台抗字第244號判例要旨可資參照。經查,本件抵押權業已依法登記,且聲請人主張債務人自114年12月21日起即未依約繳息,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所有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個人貸款契約、增補條款契約書、催告書及收件回執等件影本為證,本院依據形式上審查結果,足堪認定本件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存在,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揆之首揭說明,即應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聲請。至關係人雖陳報上開主張仍持續依約繳息、如即進入拍賣程序恐影響不動產價值及債權之完整實現等情,核係屬另外法律關係,尚非本件非訟程序所得加以審究,該部分應係實體法上之爭執、待實體訴訟判決以資救濟,本件仍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七、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表
土地:
土   地   坐   落
使 用
分 區
面 積
權利
範圍
地 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
鳥松
松埔
628
鄉村區
110.88
全部
2
高雄
鳥松
松埔
644
鄉村區
3934.17
26/10000
備註:
建物︰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 料 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
合  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1014
鳥松區松埔段
628地號土地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
4層
第1層:57.47
第2層:58.59
第3層:58.75
第4層:45.53
合計:220.34
陽台:9.15
平台:6.65 露台:7.21 
全部
高雄市○○區○○○巷0○00號
備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