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消債聲字第2號
聲請人即債 唐娃英
務人
相對人即債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優先債權)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翁培祐
相對人即債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相對人即債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相對人即債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李慶言
相對人即債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對人即債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相對人即債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相對人即債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對人即債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對人即債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王蘭芬
相對人即債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對人即債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對人即債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相對人即債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相對人即債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相對人即債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相對人即債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相對人即債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簡志誠
相對人即債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即債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相對人即債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對人即債 滙誠第二資產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即債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劣後債權)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張淑娟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7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二、三行關於「(即自民國115年4月起至民國116年4月月止共13個月停止履行,自民國115年5月起繼續履行)」之記載,應更正為「(即自民國115年4月起至民國116年4月止共13個月停止履行,自民國116年5月起繼續履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另按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此觀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予以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