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103號
聲 請 人 致誠醫療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瀚皇有限公司、阮馨嬅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瀚皇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阮馨嬅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