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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上富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育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麗虹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楊麗虹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