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11號
聲 請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黃志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漢璋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黃漢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補正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柒佰伍拾元。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