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169號
聲 請 人 高雄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陳金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莊秀琴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本件相對人係為莊秀琴,抑或為莊紫璇?原聲請狀若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之(聲請狀當事人欄記載相對人為莊秀琴,惟據所提出之本票正本所示,發票人為莊紫璇而非莊秀琴,身分證統一編號亦顯不相同)。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