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478號
聲 請 人 三貸同堂財務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佩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白芳宜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白芳宜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補正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元。
三、本件正確之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為何年何月何日?原聲請狀若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之(本件據以請求之本票記載到期日為民國114年12月19日,聲請人應自到期日屆至始得向發票人提示行使追索權)。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