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547號
聲 請 人 永青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進
代 理 人 楊為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明勇工程有限公司、陳志明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陳志明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相對人明勇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補正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肆仟伍佰元。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許智婷